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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鲜茧收烘资格认定
许可内容 鲜茧收烘资格认定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2、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
3、国家四部委《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28号令)。
许可条件 1、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
3、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
4、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需提交的材料
1、“鲜茧收烘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由省质量技监局出具的人员、设备质量保证能力证书;
3、验资证明。
许可程序及期限 1、收烘企业向当地县(市)经贸局(委)提出申请,在县(市)经贸局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日内审查完成。经审查合格的,发放《鲜茧收烘资格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鲜茧收烘资格证书》每两年复审一次。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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