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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拍卖企业设立
许可内容 拍卖企业设立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许可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相关证明;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当地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拟设立企业的章程;
4、拍卖业务规则;
5、企业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6、资金情况证明;
7、拍卖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8、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从事拍卖业务的证明;
9、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0、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及期限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辖地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申请,在所在地市经贸委(贸易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许可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571-8705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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