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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许可内容 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1、省属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绞车工、电车工、电工等);
2、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证明;
3、考试合格证书。
许可程序及期限 1、省属煤炭企业向送矿务局报送有关材料,由矿务局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建材冶金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227、8705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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