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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煤炭生产许可证
许可内容 煤炭生产许可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其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800万元及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储煤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有符合标准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量设备;
(五)有符合标准的能测试煤的工业分析、全硫、全水份、发热量等指标的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规划管理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供应、销售、运输合同意向,煤场设施照片及煤场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图);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自有的办公场所提供房产证;企业租赁的办公场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的复印件;
(七)储煤场地证明。企业自有的储煤场地提供土地证;企业租赁的储煤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证;
(八)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意见;
(九)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十)国家、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许可程序及期限 1、企业向当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当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运行[2004]66号文)、财政部(财综[2003]84号文)规定,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
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建材冶金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227、8705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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