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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
许可内容
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1、煤矿企业矿长;
2、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煤矿企业负责人的证明;
3、考核合格证书。
许可程序及期限
1、煤炭企业向当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建材冶金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227、8705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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