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内容 |
煤炭经营资格证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许可条件 |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申办煤炭经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
需提交的材料
|
1、《浙江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新开办企业递交);
4、50万元以上资金的验资报告、验资单位营业执照(新开办企业递交);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自有储煤场地土地证(3000平方米以上);
7、储煤场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证(3000平方米以上);
8、《计量设备合格证》;
9、煤质化验委托合同;
10、受委托单位煤质化验资质证书以及化验项目附表;
11、会计上岗证;
以上第1、2、3(验资报告)、5、6(煤场租赁合同)、7、8项材料需递交原件核对。 |
| 许可程序及期限 |
1、由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2、其他企业向当地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在地市、经济强县(市、区)主管部门对申请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3、省经贸委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运行[2004]66号)、财政部(财综[2003]84)规定,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16元(一个正本,二个副本) |
| 责任部门 |
省经贸委建材冶金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227、87058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