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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批准证书
许可内容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 1、 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2、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须填写《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
需提交的材料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暂行)》;
3、第三类“许可条件”第一条中(1)至(5)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及附件。
许可程序及期限 1、企业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暂行)》和附件材料,或《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向当地的市禁化武办和化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的市禁化武办和化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2、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医药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110,8705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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