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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供电营业区审批 |
| 许可内容 |
供电营业区审批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 许可条件 |
1、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符合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2、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4、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符合经济发展和行政区域调整的要求。 |
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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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企业填写的《供电营业区申请表》、《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
2、市经贸委(经委)的初审意见;
3、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4、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5、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6、电源与电力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7、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8、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许可程序及期限 |
1、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表》、《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以及报送的附件,向所辖地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在所在市经贸委(经委)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同意的,发放《供电营业许可证》;经审查不同意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供电营业区自核准之日起,期满3年后进行一次复审。 |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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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 责任部门 |
省经贸委电力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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