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内容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
| 许可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
| 许可条件 |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和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8、符合商务部关于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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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资报告;
2、自备或租赁场地证明;
3、正式人员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明原件;
4、企业组建,经营计划。 |
| 许可程序及期限 |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申请,在所在市经贸委(贸易局)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同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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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 责任部门 |
省经贸委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058104 |
| 备注 |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政策。第一批资格认定工作已经结束,我省共有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企业14家。第二批认定工作等国家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