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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督办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
内容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补充) 申 请 人:嵊县甘霖小汕植物激素厂,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嵊义公路1号。 法人代表:丁小汕(马文华),厂长,电话:0599-7837588,0575-83061299。 申 请 人:福建省顺昌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住所地:福建顺昌县中山东路74号。 法定代表:马文华(曾用名:丁小汕),所长,电话:0599-7821588。 被申请人:嵊州市经济贸易局,住所地:嵊州市城关镇 法定代表:王 炜(局长): 被申请人: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嵊长路1号。 法定代表:任建华(镇长)。 第 三 人: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城关镇富豪路202号。 法定代表:楼永苏(局长): 第 三 人:嵊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嵊州市城关镇 法定代表:孙远东(局长)。 请求事项 一、依法确认嵊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垄断申请人“中试”的行为违法与无效,并撤销其原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于1991年6月4日作出的嵊计经建(1991)225号《关于同意建办嵊县甘霖小汕植物激素厂的批复》。
答复信息
答复内容 马文华先生:你好! 我委已于2008年9月24日以浙经贸复告字〔2008〕第1号告知书作出了答复,故不再重复作答。
答复时间 2008-11-0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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