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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8日  来源:商发处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专业市场等传统流通业,加快推进流通现代化进程,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浙江省支持重点骨干流通企业发展贴息办法》(浙财商[1998]108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5年现代流通业重点建设项目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浙江省“十五”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流通企业的结构调整,提高流通效率,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申报企业要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信誉和资金筹措能力,本项目贷款资金已经落实,且银行承诺按期到位;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问题。

二、项目申报的范围

(一)连锁经营,包括连锁企业建设社区连锁便利店和开设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网点等项目。

(二)物流配送,包括连锁配送中心、生产资料分销加工配送中心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等项目。

(三)电子商务,包括行业门户网站、网上商城和公共商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主要包括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专业市场、百货商厦的改造提升。

“千镇连锁超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已安排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三、项目数量和项目实施期

由于贴息资金规模的限制,原则上各市汇总上报项目不超过3个,其中市本级1个、所辖县(市)2个;项目的实施期为2004101日—2005101日。

四、上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浙江省流通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申请流通现代化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附表2),并附上项目核准文书和专项贷款意向书,向当地经贸(贸易)、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经贸(贸易)、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经贸(贸易)、财政部门。市经贸(贸易)、财政对所辖县(市)和本级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并填写《浙江省流通现代化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3),于20051020日前,正式行文,并附上申报贴息项目及有关材料各1份,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商发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不予补报。省级流通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经贸委和财政厅。

各地经贸(贸易)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的审核把关,对于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联系方法:省经贸委商发处 卢成南  电话:87058215

省财政厅企业处 冯    电话:87056556

 

附件:1、浙江省流通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流通现代化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

3、浙江省流通现代化专项资金汇总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附表3.doc
附表2.4.doc
附表2.3.doc
附表2.2.doc
附表2.1.doc
附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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