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坚持以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
二、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制定并落实“三定”规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央编办牵头)。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国办牵头)。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改革方案;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和事权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创新各级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三)深化金融投资体制改革。
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研究制定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
健全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体系。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汇率弹性;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制;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信贷征信管理条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研究起草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工作,加快推行代建制;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备案管理(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步伐,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联合重组(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机制,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转移(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研究落实航空工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动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实现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扩大中央企业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的户数和范围,建立健全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国资委牵头)。
推进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研究提出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实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负责)。稳步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完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组织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深化农村水电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有利于农民受益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水利部、能源局负责)。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制定完善并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相关配套政策,放宽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信用担保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五)推进要素市场建设。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公司债市场;优化市场结构,引导优质企业上市,进一步壮大主板市场,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证监会牵头)。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负责)。
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中央地方的共同责任机制;规范和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健全土地划拨制度,积极探索实行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定居规模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牵头)。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流转备案制度(农业部牵头)。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公安部牵头)。
(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出台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指导性意见;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负责)。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保监会牵头)。
推动林业、农垦、水利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局牵头)。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农业部牵头)。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牵头)。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牵头)。
(七)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
健全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小火电降价、脱硫加价政策;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基本实现商业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出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牵头)。
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机制;改革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欠发达地区资源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建立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开展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健全节能减排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措施公示制度;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能耗总量控制试点;完善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应用机制;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完善支持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八)加快社会体制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择机出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各地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颁布实施企业工资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继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研究制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继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牵头)。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出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适时启动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卫生部牵头)。
深化科技、教育、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深化职业技术教育投入、办学、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研究制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九)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完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贯彻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健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扩大服务外包鼓励政策的试点范围,完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部际工作机制(商务部牵头)。
完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发展境内外币债券市场,为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完善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商务部牵头)。
三、认真做好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
改革开放已走过30年的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体制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以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在全社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强劲的改革动力和浓厚的改革氛围,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力求今年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做好指导协调,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并通过推动建立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对各项改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指导与协调;要积极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改革,一把手要亲自抓,既要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又要使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督促落实。
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强化改革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紧密跟踪、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通报本部门改革进展情况。 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08-07-23 14:5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5号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已于2008年6月25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引导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意识。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根据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的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规划。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国务院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改进和规范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建立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该标准出台前,交通运输部先行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修订装机功率超过300千瓦的港口机械等交通用能设备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推广。
第十二条 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确保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路、水路交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交通运输部适时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引导使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取节能监测数据。
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以国家和地方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交通节能投入机制,设立各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六条 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节能服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节能教育,促进本单位职工树立节能意识,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交通用能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专项节能奖励机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和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
第二十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本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并定期对用能设备进行技术评定,对技术落后的老旧及高耗能设备,提出报废、更新、改造计划。
第二十二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编制有利于节能的生产操作规程,并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优先在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有关高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交通用能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五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购入和消耗量;
(二)节能量;
(三)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四)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五)节能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等。
鼓励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本单位能源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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