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检查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7〕393号) |
|
|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7日 来源: |
|
|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项目规范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开展2002-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2003年的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一)已按要求顺利完成的项目须进行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结题报告(见附件1)。 (二)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或未能完成预定任务的,必须查找问题,说明原因。 二、2004-2006年的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一)2004、2005、2006年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查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落实情况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二)已按要求顺利完成的项目,应当进行结题。 (三)部分重点项目(见附件2)完成后,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市经贸、财政部门、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结题工作管理。对于要求结题的2002-2003年项目,各市经贸、财政部门、省级有关单位应对结题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同意结题后,一并行文上报。其它要求结题的项目可在日常工作中办理。 四、各市经贸、财政部门、省级有关单位应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本地区、本单位的汇总报告。省经贸委、财政厅将对部分重点项目(见附件3)进行现场抽查。 五、各类检查材料请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经贸委。义乌市的检查材料由义乌市经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经贸委和财政厅,同时抄送金华市经贸局、财政局。 为方便项目资料管理,所有企业的结题报告和总结材料均要求上报电子文档,登录http://www.zjjmw.gov.cn/xygl/yyhy/可下载相关资料。 联系人:省经贸委医化行业办 罗仁宏,0571-87058112
附件:1.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结题报告样式 2.需进行验收的重点项目名单 3.需进行现场检查的重点项目名单
|
| |
附件:
◇需进行验收的重点项目名单
◇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结题报告
◇需进行现场抽查的重点项目名单
|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