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十五”期间我省中药现代化工程实施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经贸、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十一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中药现代化工程的实施进程,提升中药产业的市场竞争力,省政府已同意加大财政对中药现代化工程实施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3〕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和“十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是符合国家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项目、中药技术创新项目等,具体依照《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重点》(附后)。重点支持列入《浙江省“十一五”中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项目和品种。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所须填报、提供的材料和申报程序等按照《办法》执行。种植项目须附与种植内容相关的7寸彩色照片2张。
三、有关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在项目业主自查基础上,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十五”期间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总结工作,并将每个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落实情况及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已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的竣工手续。
四、2006年申报材料和总结材料于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再受理。
五、有关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总结工作,使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联系人:省经贸委医化行业办 罗仁宏,0571-87058112
省财政厅经建处 何喜平,0571-87058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