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扎实推进我省节能降耗“十大工程”,完成我省建材、冶金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任务,根据我省建材、冶金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条件,现就做好我省水泥、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和《浙江省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限期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淘汰炼钢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淘汰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10吨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以及复二重式或横列式型、线材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中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小辊径热轧无缝管机组等落后的钢压延工艺设备。
二、各市、县(市)经贸委(局)要针对本地区水泥、钢铁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详细了解本地区水泥、钢铁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情况,结合国家和我省水泥、钢铁行业的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明确结构调整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确定的落后生产能力。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快淘汰水泥、钢铁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水泥、钢铁企业,在申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一律不予符合产业政策确认;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的有关规定,提高落后生产工艺生产的资源能源供给价格;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水泥、钢铁企业一律停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经贸委(经委)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全面部署,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与各相关部门紧密协同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产业政策、经济政策和财政资金引导等手段,加快水泥、钢铁落后产能的淘汰。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淘汰水泥、钢铁落后产能的同时,加大淘汰落后工作的督查力度,促进全省“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确定的水泥、钢铁行业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
请各市经贸委(经委)将本地区水泥、钢铁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设备数量、型号、产能情况及淘汰的时间计划在2008年12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建材冶金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姚志权 0571-87058093
E-mail:yaozq@zjjmw.gov.cn;
毛恭忠 0571-87058229
E-mail:maogz@zjjmw.gov.cn.
附件1:各市淘汰水泥企业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表
附件2:各市淘汰钢铁企业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计划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