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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4日  来源:

浙经贸商发展〔2005〕183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

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1号)赋予的职能,现对全省成品油仓储设施(储油库)和加油站(点)经营资格审批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储油库)经营资格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仓储设施还应提交联营合同),分析报告包括建设理由、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县级经贸部门按照省成品油仓储(油库)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负责召集城建规划、土管、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定点审批表》(以下简称《仓储审批表》),县级经贸部门在《仓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级经贸部门。

(二)市级经贸部门在法定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摸、地址等对照省成品油仓储(储油库)发展规划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审,符合上报条件的,在《仓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再行文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在收齐所有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上报商务部备案,并返回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仓储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企业凭省经贸委批文和《仓储审批表》向有关部门办理仓储设施施工设计、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储油库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有关规定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完毕。申请企业将《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表》、《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商务部统一表格)和市级经贸部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一并报送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向商务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六)申请企业凭《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

二、申请新(迁)建加油站(点)经营资格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根据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市和道路建设进展情况的,由县级经贸部门负责召集城建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具体选址、确定加油站建设规摸和用地面积;土管部门解决用地指标、落实用地面积的统征;然后由经贸部门参照有关条件(市场准入标准)确认参拍企业,由县级经贸部门和土管部门联合组织挂牌或拍卖等形式确定投资业主。凡是合法取得土地的业主,可正式向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建加油站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加油站还应提交联营协议或合作合同),分析报告应包括建设理由、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填写《加油站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报市级经贸部门;

    (二)市级经贸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加油站(点)发展规划和市场布点原则,完成对拟建站的初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审或召开听证会,符合上报条件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在收齐所有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返回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企业凭省经贸委批文和《审批表》向有关部门办理加油站施工设计、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加油站(点)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完毕。申请企业将《加油站(点)项目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商务部统一表格)和市级经贸部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一并报送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省经贸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六)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

三、其他内容:

(一)凡是原地改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或加油站项目,要以符合省成品油仓储设施或加油站发展规划和布点原则为前提,对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县级经贸部门可不征求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二)对证照齐全但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加油站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经贸委批准后,可以搬迁到符合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布点上,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三)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在浙江省境内建设加油站等零售项目,除应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须同内资企业新建加油站一样办理审批程序。

(四)凡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省内企业,要求申请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的项目,可直接报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六)20个扩权县(市、区)经贸部门享受市级经贸部门的项目初审权限,但项目的竣工验收、规划的编制、数据的汇集等仍归口于市级经贸部门负责管理。

(七)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仍由中石化、中石油两大石油集团按《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上报商务部审批。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初审上报。

以上审批程序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审批程序如与过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在实际执行审批程序过程中,如碰到新的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

2. 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定点审批表;

3. 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

4. 加油站(点)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

5. 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

6. 加油站(点)原地改(扩)建申报表

7. 申办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须知(委办事大厅3号窗口)

8.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9.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10. 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11. 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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