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着,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管理是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一项内容。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组织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建设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重点从事工法创新和新材料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五条 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建设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第七条 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适合企业发展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八条 技术和产品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技术应用、生产和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第九条 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
第十一条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3%。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当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当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0个。
第十六条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上年度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和附件五《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市经贸主管部门。经济强县(市、区)申请材料初审后须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报送省经贸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企业报送材料及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贸委。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四)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组成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构确认、公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所属子公司不得同时申报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评 价
第二十六条 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度5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总结》、附件三《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和附件五《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报送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于评价年度6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
第二十八条 审查。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等。
第二十九条 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评价材料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报送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企业有偷漏税行为,或在评价前两年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评价年度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应当撤消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除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七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相关专项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
4.《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
5.5.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6.6.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标准指标解释
(以上附件可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网址:www.zjjmw.gov.cn或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下载:http://www.zjjs.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