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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8日  来源:

 

商运字[2006]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开展2006年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99号)要求,决定启动2006年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整治组织管理情况

1、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及人员组织情况;

2、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3、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1、地方法规和收费情况的统计清理情况;

2、屠宰加工企业基本状况调查情况;

3、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工作情况。

(三)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情况

1、地方性屠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2、屠宰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工作情况;

3、屠宰厂(场)设置审批情况;

4、肉品市场流通情况。

(四)定点屠宰厂()生产情况

1、屠宰厂(场)设备设施及卫生管理情况;

2、屠宰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肉品检验情况;

4、病害肉处理情况。

    二、检查组组成及检查范围

(一)检查组组成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抽调专人共组成10个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每组设一个牵头单位,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现场检查评分,并在检查结束后报送检查工作总结(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1)。

(二)检查范围

按照分组,检查组在所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随机抽取1个地级城市、1个县()级和2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115日至15日,各地区进行交叉检查,1120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总结报送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tuguanban@mofcom.gov.cn

四、检查方式

根据《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2),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工作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二)与屠宰加工企业、肉品经销商座谈,实地了解当地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

(三)现场检查屠宰加工企业;

(四)总结检查工作结果并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好牵头工作或配合检查组开展互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向检查组汇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各检查组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要求进行严肃认真地检查,不得漏项;要准确判定被检查地区各项工作的情况,科学评分。

(三)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总结被检查地区的各项工作,提供准确详实的文字材料和评分情况,按照要求的时间及时上报;如发现检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检查结果将作为专项整治工作重要的评价内容,在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总结大会上进行公布。

(五)检查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自理。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将邀请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察。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1020日前将参加互查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张萍萍、冯梁、贾自力

  话:01085226327010-85226422010-85226324

  真:010-65135863

E--mailtuguanban@mofcom.gov.cn

 

 

 

附件:1.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分组安排

2.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分组安排

分组

被检查

 

检查组组成

牵头单位

人员组成

1

北京、天津、河北

甘肃1人,新疆1人,青海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

2

辽宁、大连、

吉林、黑龙江

湖南2人,湖北1人,江西1

3

山东、青岛、河南、山西

广 西

广西2人,广东1人,海南1

4

江苏、上海、安徽

辽宁1人,吉林1人,黑龙江1人,大连1

5

江西、湖北、

湖南

西

陕西2人,宁夏1人,内蒙1

6

广东、广西、

海南

四川1人,重庆1人,贵州1人,云南1

7

四川、重庆、

贵州、云南

浙江1人,宁波1人,福建1人,厦门1

8

陕西、宁夏、内蒙古

江苏2人,上海1人,安徽1

9

青海、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

山东1人,青岛1人,河南1人,山西1

10

浙江、宁波、

福建、厦门

河北2人,天津1人,北京1

 


附件2

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价办法及评分标准

得分

专项整治组织管理情况

 

是否有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现场检查。有专人负责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是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按期上报

根据上报商务部的文件进行检查核实。制定并按时上报得5分,制定未按时上报得2分,未制定不得分。

 

是否建立报告制度并按时报告

根据上报商务部的材料进行核查,按时报告的得10分;未按时报告的不得分;没有报告的扣5分。

 

是否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投诉有回复

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和记录进行检查。公布举报与投诉电话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有投诉记录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有回复办理意见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是否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并对媒体曝光的问题有回复

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和记录进行检查。公布举报与投诉电话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有投诉记录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有回复办理意见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是否有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

对照方案,按照0-5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是否按时完成地方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

检查上报的地方法规汇总表。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的得10分,完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是否对地方性法规采取修订或废止等措施

检查汇总表和相关文件。采取修订、废止等措施的得10分。未采取措施的扣5分。

 

清理过的法规中是否有该废止未废止或该修订未修订的情况

抽查汇总表中的法规,判定是否有该废止未废止或该修订未修订的情况,有的扣10分,没有不扣分。

 

是否按时完成收费清理工作

检查上报的收费情况汇总表。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的得10分,完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的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

 

是否按时完成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检查地方上报的企业情况汇总表,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的得20分,完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的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

 

是否完成其他既定的工作目标

对照实施方案与工作总结,检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照0-20分的标准进行评分。

 

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

情况

是否有健全的屠宰管理机构和专业屠宰管理队伍

本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均建立屠宰管理机构和屠宰管理队伍的得20分,超过80%的得15分,低于80%的得10分,未建立屠宰管理机构和屠宰管理队伍的不得分。

 

是否有专业的屠宰执法队伍

本地区所属县级以上均建立屠宰执法队伍的得20分,超过80%的得15分,低于80%得10分,未建立执法队伍的不得分。

 

是否定期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检查培训通知和培训记录。自行组织培训的得10分,参加外单位组织培训人数占总人数80%以上的得8分,80%以下的得5分,未参加的不得分。

 

是否定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工作

根据检查或处罚记录进行计分,一年内进行5次以上的得20分,3次以上的得15分,3次以下的得10分,未开展不得分。

 

是否因地方保护遭到投诉或媒体曝光

根据媒体报道或企业投诉进行计分。曝光或投诉后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0分,未处理的每次扣30分。

 

是否因出现注水、私屠滥宰或病害肉等现象遭到媒体曝光

根据媒体报道进行计分。曝光或投诉后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0分,未处理的每次扣30分。

 

定点屠宰厂(场)生产情况

是否建立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执行

通过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进行评价。建立并执行者得5分。现场检查有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扣10分。

 

是否定期对肉品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检查培训记录和培训证书。参加培训的每人次得1分。

 

是否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设施的得10分,没有或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通过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进行评价。制定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需要的操作规程者得10分,没有的扣5分。现场检查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者得10分,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扣5分。

 

是否因注水、私屠滥宰或病害肉等遭到媒体曝光或管理机构处罚

根据媒体报道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记录进行计分。受到曝光或处罚者每次扣20分。

 

是否有无害化处理设备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现场检查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进行评价,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得10分,没有的扣5分;有无害化处理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得20分,有无害化处理设备而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扣20分。

 

是否有环保处理设备并保持设备运行

根据现场检查和设备运行记录进行评价。有环保处理设备的得10分,没有的扣5分;按照要求进行污水处理的得20分,未按照要求进行污水处理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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