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退税作为各国鼓励、调节出口的一项重要措施,属于出口补贴吗?是否符合世贸规则?
答:出口退税不是出口补贴而是国际惯例,早在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关贸总协定》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第16条解释,“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不超过已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一种补贴”。可见,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明确把出口退税排除在不公平贸易的补贴与倾销行为之外,换言之,出口退税充分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各国实行出口退税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的正常做法,已称不上是鼓励出口的政策,更与出口补贴无关。相反,不实行出口退税,则是对出口产品的歧视和价格扭曲,是不公平的。
出口退税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征收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出口货物免征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环节的间接税,或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实施出口退税制度的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国内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收国内税,促进出口国的对外贸易。
一种观点认为,出口退税是因为他国公民无义务给本国政府缴纳增值税,所以,在许多国家不仅对本国贸易企业的出口产品退税,而且对进入本国旅行的外国人购买工业品,在出境时凭发票退税。最典型的是欧盟,无论在欧盟哪个国家购买的商品,在任何一个出境(如机场)海关都可以退税(凭商店的退税发票)。又如,许多国家设置专门的免税商店,供持外国护照的人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商店的商品有些是进口的,已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的是本国的商品已免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的商品分别在进口国和出口国都要交纳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则进口国最终消费者要交纳两次增值的间接税,导致双重纳税,这对进口国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制度不同,对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因此,各国未退税之前的出口产品价格未反映其真实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后,形成不平等竞争。
因此,为了避免出口产品的双重纳税,使本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国际上逐步形成了贸易惯例,各出口国在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或由财政部门退还已征收的出口产品的增值税,而仅由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
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的区别
第一,出口退税是出口国财政把其对出口产品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而不是额外给予;而出口补贴却是政府额外给企业财政补贴(尽管补贴形式各式各样,都来源于政府对其他企业的税收)。
第二,出口退税是消除对出口产品的税收歧视(即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重复交纳增值税)和价格扭曲,还产品以真实成本出口,体现了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而出口补贴则是政府财政对某种出口产品额外给予优惠,会使产品价格扭曲,掩盖出口产品的真实成本,是对其他产品的歧视,导致不公平贸易。
第三,出口退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易被贸易对象国认同和接受;而出口补贴易招致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报复。
第四,出口退税是世界贸易组织明确赋予成员及其企业的权利和待遇,而出口补贴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会引起贸易争端。
(摘自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