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贸外经[2008]59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2008年81号公告的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的申报工作,现将《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向各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经贸委初审后报送我委(外经处)。
二、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