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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8年10月23日  
 

浙经贸外经[2008]595

 

各市经贸委(经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200881号公告的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的申报工作,现将《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向各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经贸委初审后报送我委(外经处)。

  二、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103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009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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