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 务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