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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05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  务  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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