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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18日  
 

各市、县(区)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对我省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引导我省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企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浙江“品牌大省”和“文化大省”建设进程,同时为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打下坚实基础,我委决定开展“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浙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在历史的长河中,浙江人文荟萃,经济发展迅速,孕育了众多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匠心独具、享誉国内外的老字号。

全力保护、发展和振兴我省老字号,是加速浙江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建设品牌浙江和文化大省的战略需要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自主创新、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途径,对整个浙江的经济、文化建设意义深远。各地经贸部门要从弘扬民族文化、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二、深入开展普查

2006年、2007年已开展老字号普查的地区,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普查力度,全面了解当地企业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尚未开展普查的地区,要提高认识、配备力量、抓紧时间,加快普查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普查工作。

三、认真组织申报

“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从20087月开始,每隔一年组织一次。各地经贸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见附件1)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2),并做好资料审查,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市级经贸部门要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论证、评审并公示,择优推荐。不符合认定规范要求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已通过商务部第一批“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要求提供材料,经省经贸委确认后,自然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四、及时报送材料

申报“浙江老字号”,须经申报单位、县级经贸部门和市经贸部门在申报书(见附件2)上盖章确认,并由市经贸部门于731日前向我委报送正式申报公文、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和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浙江老字号”申报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得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财务章);

(五)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历代传承的特色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申报品牌创立50年以上(含50年),并有地方志、历史档案材料等证明;

(八)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九)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须与商标注册人或被授权使用人一致。

联系人:省经贸委商业改革发展处

 倪水泉 徐兵珍 0571-87058217

        省老字号企业协会  解建光  0571-87293003-806

 

  附件:1.“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2.“浙江老字号”申报书

        3.各市申报“浙江老字号”汇总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附件1:“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附件2:“浙江老字号”申报书
    ◇附件3:各市申报“浙江老字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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