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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8年12月24日  商发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成品油流通体系,维护建设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1号)赋予的职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在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对象和范围

(一)省经贸委是全省成品油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部门规章,拟定相关管理细则、意见及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负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许可(包括变更)的初审;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预警和分析,指导和检查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包括变更)的初审;编制上报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按时完成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县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初步意见;及时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催报及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市场预警和重大事件的快报制度;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核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支持和配合做好成品油市场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秩序整顿以及资质证书管理工作。

(五)凡列入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按省辖市对待,但涉及规划编制、数据统计和资料的汇集、分析应服从省辖市的工作安排。

(六)本意见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七)本省境内(含保税区、开发区等)所有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及专项用户的企业,以及成品油市场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办法》和本意见。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下列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之一: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4、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平台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6、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7、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资或绝对控股(51%以上)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平台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5、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6、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加油站(汽、煤、柴油兼供)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

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

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路)、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2、加油点(仅供柴、煤油)应具备的条件

(1)应符合上述加油站的相应标准,并纳入全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

(2)取得合法经营场地和设施。陆上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埋地柴油储罐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岸基场地面积控制在12000平方米内,在近海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500立方米、在内河(江)航道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流动加油船(驳)在内港的载重吨位不低于100吨、在外海的海域载重吨位不低于200吨;陆上配送点需提供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且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配送车;

(3)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还应符合港务(航管)、海事(港检)、渔政(船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4)污油、水(含厕所污水)排放符合环保的要求。

(5)具备“五证一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安监部门要求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税、地税登记证、质量和计量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并上墙亮证经营。

(四)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公司所在地合法办公场所依据;

2、出具县级及以上国(地)税务部门要求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

3、具有两个及其以上全资的自营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汇总清单;

4、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报程序及期限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3)或填写《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4),按照《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提交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报省经贸委初审;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库等仓储设施申报程序及期限

1、企业按照省经贸委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实施规划,向所在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仓储设施还应提交联营合同),分析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建设理由、建设规模、安全评价、环保评价、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对照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实施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初审,会同县级经贸、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港航)、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仓储审批表》)(附表1),由市级经贸等部门在《仓储审批表》中签署预审意见,附上规划建设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交通部门《建设项目利用公路许可意见书》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意见书》、安全监管部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依据,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经贸委。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委和省交通(港航)及省海事管理部门意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经贸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贸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3),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上报商务部备案,并返回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仓储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企业凭省经贸委批复和《仓储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向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凭批复文件和《仓储审批表》及初步设计向有关部门办理仓储(油库)、接卸设施等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5、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经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办法》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6、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上报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5),并行文随验收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3)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4),将企业基本情况输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同时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7、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营运。

(三)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申报程序及期限

1、根据省下达的各市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召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站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由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的选址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是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业主,可正式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拟建加油(气)站(点)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加油站还应提交联营协议或合作合同),分析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理由、建设规模、安全条件、环保评价、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填写《加油(气)站(点)新(迁)建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6)或《加油(气)站(点)扩建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7),经县级经贸等部门在《审批表》或《申报表》中签署预审意见或附上相关部门的意见书,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一并报市级经贸主管部门。

2、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完成对拟建站的初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审或召开听证会,符合上报条件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1)对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参拍企业资格条件(附件四)的要求申报参拍企业名单,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并下达参拍企业预核准文件;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文件,联合组织加油(气)站(点)项目和土地捆绑,采取挂牌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投资业主。

(2)对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还需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省交通厅在《审批表》(附件6)内签具意见,并附上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意见书》、安全监督部门《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依据,可直接报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

(3)对加油(气)船项目,还需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表8),经县级经贸、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业主按上述程序申报。

(4)对迁建加油(气)站(点)项目,企业还需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会议纪要或抄告单等,下同)和拆迁协议(动议部门赔偿协议,下同)、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被迁建企业保证书,下同);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原地扩建加油(气)站(点)项目,企业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经贸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贸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3),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报商务部备案,并返回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企业凭省经贸委批文和《审批表》或《申报表》向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县级及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文件和《审批表》或《申报表》及初步设计向有关部门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5、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0),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6、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本意见所报的相关材料及证明和符合《办法》的规定条件,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1)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2),并随验收材料一并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将企业基本情况输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省经贸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7、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首先要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然后,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申报程序及期限,通过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经市级经贸部门审核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五)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1、申请企业向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申请报告,并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行文随申请材料报市级经贸主管部门;

2、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设立标准,完成审查,符合上报条件的,行文随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许可,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4、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职能。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与期限

(一)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与期限

凡是申请对《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内容事项进行变更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附表15),附上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仓储(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

2、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附上级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合伙投资额比例调整还需提供调整后的协议(附公司章程),必要时提供产权依据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属办公地址变更的,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实际营业地址变更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建设油库的批复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4、属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的,由遗失证书的企业提出补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出具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同时须在省级及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提供报刊原件。上述变更事项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附表4)中相应位置盖章确认后,随同变更材料及附件报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报请商务部审核并要求申领相关批准证书。

(二)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与期限
凡是申请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项目内容进行变更

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附表15),附上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

2、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附上级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涉及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及产权依据,必要时由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家庭财产转移调整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由公证部门作出公证依据;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3、属办公地址变更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涉及行政区域调整、门牌号调整、公司办公地(非加油(气)站(点)实际营业地址)搬迁,须相应提供政府部门调整区域的文件或县级及以上地名办证明或所在地政府确认的依据;实际营业地址变更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建设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4、属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的,由遗失证书的企业提出补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出具司法部门或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出具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同时须在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提供报刊原件。上述变更事项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附表15)中相应位置盖章确认后,随同变更材料及附件报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补领条件的,在《变更登记表》(附表15)中盖章确认后报送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三)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单位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投资主体等事项的,还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终止及撤销经营资格程序与期限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到省经贸委领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终止成品油经营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随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随申请材料报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对外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经贸委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对外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

(一)实行规划管理

1、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和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局(点)原则和设置标准要求编制的,一旦查实将按照情节轻重作出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作出规划或立项批复的,经省经贸委查实后予以撤销。

2、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规划是按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各地都应按规划指标编制好当年实施规划;对要求增加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规划,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且属省重点工程项目及配套设施,由市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省有关部门会审、专家论证后,作出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3、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沿海地区舟山、宁波及温州、嘉兴和台州,按照本辖区“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及专家论证后批准公布。

4、加油(气)站(点)规划按各市控制数执行,各地都应按规划控制数编制好“十一五”期间行业发展规划;对要求新增加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或调整规划布点的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5、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和加油(气)站(点)项目,省经贸委下达同意建设的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具意见后再报省经贸委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并报省经贸委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经省经贸委或被授权市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验收,县(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项目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建设。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各级经贸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或变相转让异地迁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设施项目。

6、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地方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地方,允许原单品种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的原地扩建;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整合后可提升为加油站;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被授权市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按项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7、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单位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对本路段加(气)油站(点)数量未达控制数的,且确需搬迁的经营性用地加油(气)站(点),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经省经贸委批准可以搬迁到同一路线或同一城区内且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地块。

8、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但达不到商务部规定的批发、仓储经营条件的,对有条件原址扩容油库、改造接卸设施的,允许按程序申报,不受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增容的限制,但增容后总量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将扣减各市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总量。

9、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各种原因退出零售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只,凭新加入船舶的国籍证书,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然后,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经贸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报批。

10、为统一纳税和管理的需要,对具有两个及其以上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可允许设立一家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但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统一纳税和管理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依据;对已出租的一座或多座所属加油站(点),不得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专门经营柴油的加油点(含流动车)。为节约土地资源,减少火灾隐患,方便车辆加油又加气,允许有条件的加油站(点),按原地扩建的程序,就地改造增设加气经营项目,原则上不单设加气站(点)。

12、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不允许外方控股。

13、自省经贸委立项批文发布之日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三年内、加油(气)站(点)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无实质性进展的,省经贸委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二)实行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1、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保障措施,完善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制度,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是各级经贸部门长效管理的手段,务必抓实抓好。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分析预测,及时反映市场运行中情况,必要时有序启动应急预案,以保障本辖区成品油稳定供应。

2、各级经贸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用油户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进入现场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经营企业应当提供方便,遵守《统计法》的要求,随时向主管的各级经贸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统计数据和情况反映。

(三)实行资质管理

1、在持有省经贸委、发改委和交通部门同意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和接卸设施批准文件的前题下,按成品油仓储(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作为申报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主要依据,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油库容量加叠在一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作为一个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

2、为了维护成品油仓储(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的严肃性,杜绝企业未批先建现象,对专项用户军队等单位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领取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3、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经贸委委托,市、县经贸部门既不得越权,又不得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辖权限,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制作“暂时”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4、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资格的设施项目,可直接报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

5、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四)实行年审表档案管理

1、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组织不定期检查,实行定期年审。

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为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期。建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档案制度,实行年度检查登记,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附相关材料,按权限上报年审。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县级经贸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经贸部门年审;省、市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本级经贸部门年审。年审检查合格的,由审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确认,同时在《检查登记表》(附表16)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整改书》,附表17),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被授权市级经贸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办法》及本意见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审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查后,依法撤消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经贸委核实后依法撤消经营资格;并将撤消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附表16)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2、年审工作结束后,应将注销或撤销的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及时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各市经贸部门于3月底前与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结果及工作总结(附上《各县(市、区)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年审情况表》、《各市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年审情况汇总表》和《各市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年审情况表》)一并行文报省经贸委。4月份省经贸委将本省上年度年审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五)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按照商务部[2006]23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级经贸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建立相应制度,依法实施处罚;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各级经贸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变相审批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有关定义范围的解释

2、浙江省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

3、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4、参拍企业(自然人)资格条件

5、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文本

 
 
附件一:

有关定义范围的解释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取得合法油源的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代储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是指国家指定某行业专用的成品油不得对外经营的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等经营设施,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和燃气的经营行为。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方式:

1、为机动车加汽油、煤油、柴油的统称为加油站,有附加燃气的称加油(气)站;

2、除汽油外加柴油、煤油的统称为加油点,它包括:

(1)向边远的山区、农村及海岛陆地零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加油点);

(2)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3)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煤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

(4)向除机动车、船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煤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点);

(5)除汽油外既加柴油、煤油又附加燃气的岸基加油点或加油船统称为岸基加油(气)点和加油(气)船。

(三)本意见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能力等设施及扩面的行为;整改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原有设施达不到某一行业技木标准要求,需专项(如消防、安全、环保等)改正的行为。

 

附件二:

浙江省加油(气)站(点)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

(一)加油(气)站(点)布点原则

1、城区加油(气)站。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的加油站设置半径均不低于0.9公里。

2、公路沿线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原则上一区一对(2座)加油站(服务区平均间距应为50公里,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距离宜为15-25公里);国、省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6对(12座);县、乡道公路沿线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5对(10座)。国、省、县、乡公路沿线加油站主体工程必须在建控区外建设。

3、乡镇(村)加油站(点)。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可设置1个加油站。对边远的山区、农村及海岛陆地网点可适当放宽。

4、水上网点。年销售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可设一个加油点,渔港区可适当放宽。

(二)加油(气)站(点)设置标准

1、单站规模:市区不宜建设一级站,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150立方米(柴油折半计算),单罐容量不应超过50立方米;高速公路及其附线上加油站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及进出口建设规划,不得另开出口建设;城区、省道新建加油站以二级站为主;县乡道以三级站为主。用地面积:市区站按国家标准执行(按昼夜加油的车次数分为四个档次:1200平方米、1800平方米、2500平方米和3000平方米)。其它地方一级站控制在4700平方米以内;二级站控制在3300平方米以内;三级站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

2、单点规模:岸基加油(气)点,在沿海储油罐容积不低于500立方米、在沿河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陆上配送点,其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同时拥有相配套的成品油配送车;边远的山区、农村及海岛陆地网点埋设在地下储油罐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岸基及配送点用地面积起点在1500平方米以上;网点用地面积起点在150平方米以上。

3、单船(驳)规模:内港流动加油船载重吨位在100吨以上;外海海域流动加油船载重吨位在200吨以上。

 

附件三: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和附交材料)并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3)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0)。

2、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的请示。

3、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仓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依据(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证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省经贸委与发改部门、交通部门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企业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相应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1),以及项目设计方案论证通过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7、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8、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与县级经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海事、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部门出具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5)。

9、省经贸委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11、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供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2、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境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或与杭州炼油厂、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一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一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对以上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的省级商务行政(成品油)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13、若是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工商《营业执照》;竣工验收合格后附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5),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4、对原地改(扩)建项目,企业还需提供土地证、仓储(油库)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7、附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1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19、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二)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2、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1),在审批表中签署规划、国土、安全、环保等部门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部门材料依据。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4、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省经贸委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8、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9、若迁建,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0、原地改扩建需提供土地证、仓储(油库)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14、上述材料中《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1)原件提供一式五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三)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和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4)。

2、县(市、区)经贸部门提交验收请示和市经贸部门提交

要求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文件。

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储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证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经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与县级经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海事、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会议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5)。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其它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

8、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级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9、省经贸委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10、省经贸委批准建设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项目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1)及项目设计方案论证通过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11、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12、对迁建、改(扩)建项目,企业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迁建项目竣工验收后附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17、上述材料提供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四)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提交材料

1、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2)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6)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7)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8),在《审批表》或《申报表》中签署规划、国土、交通、安监、环保等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部门材料依据;在《审核表》中签署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或提供相关部门文件依据。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4)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6)省经贸委当年加油(气)站(点)计划实施确认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8)项目的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

(9)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依据。

(10)加油(气)船项目,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表8),经县级经贸、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

(11)若是迁建项目,还需提供以下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2)若是原地扩建项目,还需附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15)上述材料中《审批表》(附表6)或《申报表》(附表7)或《审核表》(附表8)原件提供一式五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2、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和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和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表10)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1)。

(2)县(市、区)经贸部门提交验收请示和市经贸部门提交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文件。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6)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7)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8),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4)省经贸委当年加油(气)站(点)计划实施确认文件。

(5)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点)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9)加油(气)站(点、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经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与县级经贸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消防、交通(公路、港航)、海事、环保、气象、安监、质检等部门出具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2)。

(10)加油(气)船的验收,由港口、海事(港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出具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

(11)若是迁建、扩建项目,企业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9),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迁建及增加汽油经营项目竣工验收后附上《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和原工商《营业执照》。

(12)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提供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附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16)上述材料提供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3、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地址相关证明文件。

(2)县(市、区)、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请示。

(3)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并附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清单。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

(5)出具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务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

(6)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7)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级经贸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确认章。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需提交的审查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专项用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有效期内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的供油协议。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上年度成品油经营设施迁建或改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或被授权市级经贸部门立项批文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8、土地证、仓储(油库)、装卸设施或加油(气)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有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11、审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印章)。

 

附件四:

参拍企业资格条件

1、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明确不能参加的除外);

2、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

3、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4、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5、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意向供油协议; 

6、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持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7、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成品油)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8、外资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省经贸委确认该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证明。

 

附件五: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文本

附表1:《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

附表2: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表4:《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

附表5:《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附表6:《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

附表7:《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

附表8:《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10:《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

附表1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12:《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附表13:《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14:《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16:《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表17:《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顿通知书》

 

 

 
 
附件:
    ◇附表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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