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23号令)的规定要求,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于2008年5月底前已取得商务部和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以及专项用户、零售管理公司),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所有持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都要在2008年7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成品油主管部门申领《清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或《清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资质提交的审查材料》、向市级成品油主管部门申领《清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或《清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填报;在省、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可分别向省经贸委、市级成品油主管部门申领上述相关《审查材料》进行填报。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逾期申报或到期不申报上述相关《审查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待清理工作结束后我委将按商务部《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或建议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报商务部。
特此通告。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