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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02日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23号令)的规定要求,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于20085月底前已取得商务部和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以及专项用户、零售管理公司),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所有持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都要在20087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成品油主管部门申领《清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或《清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资质提交的审查材料》、向市级成品油主管部门申领《清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或《清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填报;在省、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可分别向省经贸委、市级成品油主管部门申领上述相关《审查材料》进行填报。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逾期申报或到期不申报上述相关《审查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待清理工作结束后我委将按商务部《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或建议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报商务部。

特此通告。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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