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贸易局),有关单位: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要求,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全面开放的成品油市场,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全面清理整改,提升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集约化程度,提高整体素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成品油现代流通体系。从而净化市场、提高竞争力、保障供应,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 清理范围及期限
凡在本省境内,于2008年5月底前已取得商务部和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以及专项用户、零售管理公司),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所有持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含整改)工作。到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按商务部《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清理需提交的审查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提交的审查材料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经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级及以上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企业出具继续经营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和同意建设油库的批复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提交的审查材料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经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继续经营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和同意建设油库的批复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成品油专项用户企业,按上述(二)的要求提交审查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提交的审查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贸委。
1、企业出具继续经营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气)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加油(气)站(点)等零售设施建设前省经贸委出具的加油(气)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同意建设加油(气)站(点)的批复文件;
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符合商务部规定条件)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此条暂缓提交);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对水上(岸际)加油点(船)是指经营煤油、柴油及燃料油的(下同),还需提供船舶等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同时要求对内港流动加油船载重吨位不低于100吨、外海海域流动加油船载重吨位不低于200吨;对岸际加油点,在近海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500立方米、在内河(江)航道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对陆上配送点一般不予设立,确需的,还需提供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且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配送车;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加油(气)站(点、船)及其土地和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提交的审查材料
企业继续申请仅为工商注册用的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经市级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贸委。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站(点),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
1、企业出具继续经营管理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所属加油(气)站(点)情况及经营管理的具体方案等;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公司办公场所及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并附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清单;
5、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
6、出具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务部门要求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清理的要求:
(一)按照《办法》中成品油经营企业所具备的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对经营企业的清理按下列种类分别填报《清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附件1)、《清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附件2)、《清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附件3)和《清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资质提交的审查材料》(附件4);经清理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需继续经营的企业分别填报《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7)和《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资质申请表》(附件8);对符合暂时歇业条件的或主动申请注销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需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9);对不具备有关条件的经营企业,原则上在清理期内完成整改,按年审年检的管理权限发出《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10),对清理期不整改、无故不上报清理材料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关停,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本次清理以县为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到每家持证企业,清理结束后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对合格的或不合格的(暂时歇业、申请注销、明确撤销)企业进行分类整理列出清单并报市级经贸委,经市级经贸委审查汇总后于2008年12月底前将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及管理公司的清理材料、整改情况及结果,分别整理行文上报省经贸委。
(三)本次清理面广量大,任务重、时间短、要求高、政策性强,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抓好清理工作。同时协同有关部门对近几年各种违规的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清理整改。特别在成品油资源出现趋紧的情况下,要严肃查处乘机造谣惑众,囤积居奇、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我省成品油市场。
五、本通知解释权在省经贸委,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1、清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
2、清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
3、清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提交的审查材料
4、清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资质提交的审查材料
5、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6、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8、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资质申请表
9、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以上附表请到浙江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zjjmw.gov.cn/→商贸流通→商业改革发展处→成品油市场管理)里下载。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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