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商贸流通->市场运行调节->政策法规->正文

  2008年0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自20047月执行以来,在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反映生活必需品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原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0837号)。现将《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将农贸市场纳入监测范围。鉴于农贸市场仍是城市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主要场所之一,增加《农贸市场生活必需品监测周报表》(零售2表),由农贸市场填报肉类、禽类、蛋类、蔬菜等商品价格。二是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增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必需品监测月报表》(批发2表),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填报每月商品批发交易量及月末库存量。三是调整部分监测品种。增加精瘦肉、五花肉和牛奶三个品种,删除香菜、丝瓜两个蔬菜品种。
  
  二、《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自2008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7月。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工作,指导样本企业在71日后按照新的报表制度报送数据。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2008-2010年度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商务部
                          OO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暂无相关链接

 

 搜索关键字:
本网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 浙江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7 浙ICP备05004636号
powered by NPS 电话:(0571)87056941 传真:(0571)870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