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贸调节〔2008〕646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试行近两年来,对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委在原基础上作了修订,并征求了各地的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保证监测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列为监测样本而不能报送或不能按时报送的企业(特别是列为省培育的39家重点流通企业和93家“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我委将视考核结果暂停其享受优惠政策直至取消荣誉称号。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市场运行监测是各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又列入了对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一类目标考核内容。为促进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参考商务部和兄弟省市的考核标准,按照我委《2008年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要求,对《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考核标准总分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组织工作10分
领导重视,落实专门机构、人员、经费的得6分,每落实一项的计2分;各市每个样本企业都落实信息员的计2分,未全部明确的,实际得分是:2分×落实率(实际落实数/应该落实数×100%);举办过本地信息员培训班的计2分。
二、样本数量20分
各市按照省下达的样本企业数,全部落实的计20分,未全部落实的,实际得分是:20分×落实率(实际落实数/应落实数×100%)。
三、数据报送40分
根据城市生活必需品、重点流通企业、重要生产资料三个监测系统自动统计的报送情况计算准时报送率。实际得分是:40分×报送率。
四、上报分析材料25分
(一) 准时报送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市场信息计8分,每准时上报一次节日分析材料的计4分;
(二)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准时报送分析材料的计12分,每上报一次分析的计3分;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专项监测和调查并准时上报相关材料的计5分,实际得分是:5分×报送率(实际报送数/应报送数×100%)。
五、利用省监测体系平台5分
(一)各市在商务部、省经贸委确定的样本企业基础上,依托省监测体系平台扩大监测范围5家以上(含5家)的,计2分,不到5家的按增加数量计分,实际得分是:2分×增加率(实际增加数/5×100%);
(二)各市扩大的样本企业能够正常报送的计3分。
省经贸委将根据各地的考核得分情况,排序出特等、一、二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