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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8年10月30日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省物产、商业、农资集团公司,省石油公司:

现将商务部《关于请做好重要商品订单库存数据报送工作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商品订单库存数据报送企业为重点流通监测系统中的家电零售企业和生产资料监测系统中的所有企业。

二、重点流通监测系统中的家电零售企业,每月10日前增加报送“耐用消费品订单库存报表”,从11月起开始报送。

三、生产资料监测企业原每月报送的销售情况表,增加了库存额和订单数量两个栏目,要求从11月起每月10日前报送销售表中所有5个栏目的数据。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新增数据的报送工作。

                     浙江省经贸委调节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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