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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15日  
 

浙屠[2008]15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为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我办拟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用语,供各地在宣传活动中参考。

附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用语

 

 

                      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用语

 

综合篇:

1、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3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肉类消费安全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5、定点屠宰,保障民生

企业屠宰篇:

6、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扶持屠宰厂(场)改进生产技术条件,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应悬挂厂(场)区显著位置,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8、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9、生猪来源、生猪产品流向和肉品品质检验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

10、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要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少5

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取消资格

市场消费篇:

12、买卖猪肉要看好,“二章二证”不可少

13、购买猪肉莫贪便宜,食品安全时刻注意

14、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购买“白板肉”

15、任何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应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责任监管篇:

16、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18、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是违法的

19、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确保百姓食肉安全

20、严厉打击不法屠商,维护肉类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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