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贸易)、党委宣传、科技、财政、铁路、交通、卫生、环保、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供销合作社:
现将《商务部、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印发〈2008年三绿工程工作思路〉的通知》(商运发〔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上海铁路局、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