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2006年3月3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通知规定,此次试点认定工作以北京、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和四川等七省市作为资质等级认定试点省市。商务部统一组织全国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并负责试点省市四☆级以上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试点省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三☆级以下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两级部门分别成立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和省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并分别成立资质等级认定审查组,负责具体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与受理→省级专家委员会文件审查与报送→专家委员会委派审查组现场审查→资质等级的认定和授牌、公告等。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已经认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复审。
通知要求,四☆级以上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三☆级以下企业的认定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结束后,商务部结合试点省市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经验,制定向全国范围推广的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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