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商贸流通->市场秩序整顿->整规动态->正文

省经贸委  2009年01月09日  整规处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近日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根据《通知》要求,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091月至5月,在全省开展一次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加强养殖销购监管,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病害猪行为。

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贸(贸易)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屠宰,严格落实生猪屠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从流通环节上严把猪肉质量关。

(二)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各级经贸(贸易)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经贸(贸易)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在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督,严肃查处运输贩卖病害猪肉行为。

各级经贸(贸易)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农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加强肉食品加工监督,严防私宰猪肉流入餐饮加工领域。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检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要求
  各地经贸、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2009年春节即将来临,春节期间,首先要做好专项整治前的宣传发动工作,周密部署,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组织一次有声势的检查行动,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确保地方无猪肉质量安全事件。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在20092月至4月,强化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交流沟通,组织执法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4月下旬,各地要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5月份,迎接国务院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督查。

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暂无相关链接

 

 搜索关键字:
本网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 浙江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7 浙ICP备05004636号
powered by NPS 电话:(0571)87056941 传真:(0571)870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