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商贸流通->市场秩序整顿->美容美发、足浴整治与规范->正文

省经贸委  2008年09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长兴县美发美容行业的管理,规范长兴县小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顾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长兴县小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长兴县贸易与粮食局商贸科参照《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70)、《美发美容场所卫生规范》(商务部、卫生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兴县小美容美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兴县小美容美发、足浴行业卫生监督标准。

卫生监督标准主要包括:1小美容美发、足浴店划定:指开设在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社区,直接为当地居民提供简便美容美发、足浴服务,营业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下的小店。2卫生监督标准,主要从室内外环境、服务面积、毛巾用具消毒分类存放以及消毒保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长兴县贸易与粮食局王海强 供稿)

 
附件: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暂无相关链接

 

 搜索关键字:
本网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 浙江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7 浙ICP备05004636号
powered by NPS 电话:(0571)87056941 传真:(0571)870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