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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7月09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本规范参照《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70)、《美发美容场所卫生规范》(商务部、卫生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广大农村小美容美发、足浴店的实际情况,就“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试点要求,对小美容美发、足浴店制定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如下:

  一、小美容美发、足浴店划定:指开设在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社区,直接为当地居民提供简便美容美发、足浴服务,营业面积为3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为家庭式经营的小店。

  二、服务设施要求:应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服务场地,配有必需的美容美发、足浴座椅(床、凳),专用洗涤水槽(盆),专用消毒柜(锅、盒),符合质量安全的工具(刀剪、推子、胡刷、卷发器等),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具、用品(围布、毛巾、洗染发液、消毒液、化妆及足浴用品)。

  三、技术服务规范:从业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按规定定期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掌握推剪烫、洗头、刮脸(修面)、吹风等技法,了解和掌握一般化妆美容、护肤美容操作技术,以及足浴足部洗、刮按摩、趾甲修剪等技能,能满足客户一般发型(洗、理、烫、吹),肩部以上、足部按摩需要,并达到质量安全规范的要求。

  四、经营服务规范: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礼貌服务;保证经营场地明亮、整洁、卫生、安全;店内用品、用具摆放有序;定时对器械进行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店内用品建立索票登记,发生质量安全便于追溯。

  五、卫生操作规范:美容美发、足浴场所应根据卫生服务需要配有足够数量的毛巾(面巾)、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上岗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对患有皮肤病或传染病的客户,应当配有专用工具,并做到及时清理消毒分类存放。

  六、监督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规范制度,店内应张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卫生监督制度、经营服务流程标准及顾客投诉电话号码。

  以上服务质量安全规范在各地试点时予以试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在明年全面推开时进行修改完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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