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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0日  
 

关于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项目验收及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121号),我省将对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将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4%。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农家店,每个农家店补助40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配送车辆等硬件设施和农家店店长培训等方面的投入

二、申请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条件
  (一)2007年度被列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并按照《关于开展千镇连锁超市工程总结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7〕494号)的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的承办企业;

(二)承办企业在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
  (三)承办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记录,并与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四)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五)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
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特别是符合农家店商品配送率标准;

)经市级验收组验收、省级验收组抽查合格的项目,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中如实登记;

)能出具下列相关材料,供验收、抽查时备查:

1.农家店: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配送中心: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三、申请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上报材料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1.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报告;

2.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

3.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2);

4.200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4);

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附件5)。

(二)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承办企业上报材料

1.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不要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2.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6);

3.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相对应的农家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套(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附件6农家店顺序一致);

4.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相对应的、能反映农家店基本面貌的农家店内、外照片1套(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附件6农家店顺序一致);

5.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7);

6.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要求提供原件,原件与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后退回)。

四、时间安排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与县级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对申报项目逐个验收,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盖有县、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4套(农家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各1套)报省经贸委内贸办。2007年12月20日开始,省经贸委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有关项目按规定进行抽查。

五、其他事项

(一)适当控制农家店数量。商务部核准我省2007年农家店建设规划4000个,要求农资农家店比重严格控制在20%以内。按照商务部规定,经营单一品种商品的药店、卷烟店、农副产品店、肉店、家用电器店均不属于农家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农家店建设资金补助项目时,要按照数量服从质量原则,适当控制申报资金补助的农家店数量。

(二)加强质量控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农家店进行验收检查时,要严格执行商务部颁布的规范。对农家店是否连锁经营、是否简洁装修、是否开架售货、商品是否都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建立了商品准入和可追溯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等,要进行重点核实。

(三)省内跨市开设农家店的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所在市以外的农家店,由试点企业向农家店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农家店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试点企业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由试点企业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四)为统一表格格式,以便汇总处理,请各市严格按照文件中的表格格式填报资料。文件中的表格可在“http://www.zjjmw.gov.cn/smlt/nmhy”栏目下载。

联系人:省经贸委余永胜  电话(传真):0571—87058104

省财政厅 冯    电话:0571—87056556

 

附件:1. 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

2. 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3. 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

4. 200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5. 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

6. 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7. 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商业 资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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