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千镇连锁超市工程
项目验收及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关于千镇连锁超市建设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5〕823号)、《关于千镇连锁超市建设向村级延伸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485号)等文件的要求,我省将对2007年度“千镇连锁超市”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将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配送中心建设。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企业配送设备购置(包括配送车辆)等项目,按其投资额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二)信息化改造。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的信息化改造投资(包括管理信息软硬件投入等),按其投资额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三)欠发达地区新开连锁门店。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全省25个欠发达县(市、区)及嵊泗、岱山、洞头3个海岛县所辖且没有连锁门店的乡镇,新开首家连锁门店的连锁企业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在全省25个欠发达县(市、区)及嵊泗、岱山、洞头3个海岛县所辖行政村新开设的村级连锁门店,给予每个门店1000元的补助。
(四)发达地区新开连锁门店。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相对发达地区行政村新开设的村级连锁门店,属于直营或与总部连网的,给予每个门店1000元的补助;不连网的村级连锁门店,给予每个门店500元的补助。
(五)2006年已获补助且正常营业的村级连锁门店。欠发达地区2006年已获补助且正常营业的村级连锁门店,每个门店给予1000元的补助;相对发达地区2006年已获补助且正常营业的直营村级连锁门店,每个门店给予1000元的补助;相对发达地区2006年已获补助且正常营业的其他村级连锁门店,每个门店给予500元的补助。
2006年获取补助、目前已经关门歇业或非正常营业的村级连锁门店,其获取的补助资金在其他补助项目中相应扣减。
二、申请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的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记录,与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并按照《关于开展千镇连锁超市工程总结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7〕494号)的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
(二)乡镇连锁门店、村级连锁门店符合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建设标准,并按照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村连锁门店进行规范管理。
(三)申请配送中心建设和信息化改造补助的龙头企业,其2007年农村商品配送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新开农村连锁门店20个以上。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组验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组抽查合格。
(五)能出具下列相关材料,供验收、抽查时备查:
1.农村连锁门店:
(1)农村连锁门店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配送中心项目:
(1)配送中心建设总投资额、配送设备(包括配送车辆)购置有关凭证;
(2)企业连锁门店及商品配送额、农村连锁门店及商品配送额证明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配送中心建设的有关材料。
3.信息化改造项目:
信息化改造投资(包括软硬件投资)有关凭证。
三、申请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上报材料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2007年“千镇连锁超市”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二)龙头企业上报材料
1.2007年欠发达地区新开首家乡镇连锁门店验收申请表(附件1);
2.2007年千镇连锁超市新开村级连锁门店验收申请表(附件2);
3.2006年已获补助连锁门店申请第二年补助验收申请表(附件3);
4.与附件1、附件2、附件3顺序一致的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套(按顺序装订成一册);
5.与附件1、附件2、附件3顺序一致的门店内、外照片1套(按顺序装订成一册);
6.2007年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信息化改造验收申请表(附件4);
7.2007年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附件5);
8.有关证明材料:企业信息化改造凭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凭证,企业配送设备(含配送车辆)购置凭证,企业连锁门店总数及商品配送额、农村连锁门店总数及农村商品配送额证明材料,企业拥有农村连锁门店清单,其他可以作为凭据的有关材料。
四、时间安排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与县级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对申报的项目逐个验收,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盖有县、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的有关材料2套(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各1套)报省经贸委内贸办。2007年12月20日开始,省经贸委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有关项目按规定进行抽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内跨市开设连锁门店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所在市以外的连锁门店,由龙头企业向连锁门店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连锁门店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龙头企业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由龙头企业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二)为统一表格格式,以便汇总处理,请各市严格按照文件中的表格格式填报资料。文件中的表格可在“http://www.zjjmw.gov.cn/smlt/nmhy”栏目下载。
联系人:省经贸委 余永胜 电话(传真):0571—87058104
省财政厅 冯 洁 电话:0571—87056556
附件:1. 2007年欠发达地区新开首家乡镇连锁门店验收申请表
2. 2007年千镇连锁超市新开村级连锁门店验收申请表
3. 2006年已获补助连锁门店申请第二年补助验收申请表
4. 2007年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信息化改造验收申请表
5. 2007年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验收申请表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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