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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7年10月09日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贸(贸易)部门主要负责对内资直销企业方案的认可。
  二、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的认定,原则上由直销企业向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网点方案认可申请。县(市、区)经贸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网点是否能满足服务网点所在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是否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进行认可。
  三、对已设网点的直销企业需附网点租赁或产权证明。
请各县(市、区)经贸(贸易)主管部门按商务部文件和上述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对同意设立服务网点方案的,请出具确认函,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我委,同时抄市级经贸部门。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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