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明确,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进行认可或确认。为统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网点认可函或确认函的格式,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格式 企业服务网点方案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时,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格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向商务部出具书面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 该书面确认函可以只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资处或内贸处的公章,但必须有“该确认函已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的表述。 三、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可函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上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商务部办公厅 2006年1月1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认可函
浙江省经贸委: 经研究,××(申报直销企业名称)在本县(市)设立的服务网点方案可便于满足本县(市)消费者、直销员了解××(申报直销企业名称)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服务网点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附:××(申报直销企业名称)申报的服务网点方案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报:××市经贸委(贸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