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贸内贸〔2006〕395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 现将《2006年上半年千镇连锁超市工程项目验收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工作方案》和《2006年上半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和资金申报工作。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2006年上半年千镇连锁超市工程项目验收和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对上半年已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浙政办发〔2005〕36号和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千镇连锁超市建设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5〕823号)文件精神,对在欠发达地区开设连锁超市(便利店)的连锁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进行资金申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本次申报项目范围和条件 (一)连锁门店项目。2005年12月1日—2006年6月30日,连锁企业在衢州、丽水两市及所辖县(市、区),泰顺、文成、永嘉、苍南、平阳、磐安、武义、三门、仙居、天台、淳安等25个欠发达县(市、区)以及嵊泗、岱山、洞头等3个海岛县没有连锁门店的乡镇,新开设的第一家直营或加盟连锁超市(便利店)。上年度已补贴的项目,本次不得重报;上年度漏报的项目,本次可以补报;上年度已补贴,但门店现已关闭的项目,相应扣减该连锁企业本次补贴总额;关闭后无连锁门店的乡镇,视同空白。 (二)信息化改造项目。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实施信息化改造,信息化改造投资额20万元以上,千镇连锁超市工程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连锁门店数20个以上的项目;上年度已补贴企业,本年度连锁门店新增数10个以上的,本次可以再报;本次给予补贴的,下半年不得重报。 二、企业申请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请连锁门店项目资金补贴的主要材料: 1、《欠发达县(市、区)新开设乡镇连锁门店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式2份; 2、新增连锁龙头企业与设区的市商贸主管部门签订的商品质量安全保证书(附件2); 3、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连锁门店税务登记证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直营店除外); 5、连锁门店加盟合同复印件; 6、连锁门店租赁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连锁门店进货台帐复印件(1-2页)。 (二)企业申请信息化改造项目资金补贴的主要材料: 1、《龙头企业信息化改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原件一式2份; 2、新增连锁龙头企业与设区的市商贸主管部门签订的商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同附件2); 3、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龙头企业拥有连锁门店总数及20个以上连锁门店清单(店名、地址、联系电话); 5、龙头企业2006年6月30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6、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合同,购买设备、开发软件费用凭证复印件。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于8月10日前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并将企业申请材料于8月20日前报市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各市商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验收,并将企业填写的《欠发达县(市、区)新开设乡镇连锁门店财政补贴申请表》、《龙头企业信息化改造补贴申请表》(均要求原件)及全市汇总表(附件4、5),于2006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抽查。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将省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相关情况的核对,并及时将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上年度省财政补贴资金要及时全额拨付给企业,并将拨付情况在2006年上半年项目验收和财政资金申请中加以说明。 (二)各市、县(市、区)商贸、财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材料。 (三)对2006年7月1日-12月31日建设项目的验收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预安排在2007年1月份进行,请各地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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