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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7年10月09日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轻易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旧货行业的认识。旧货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无论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角度,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经贸部门要统一认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旧货行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旧货行业的挡次。各地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旧货市场与企业的联系,不断总结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旧货行业经营范围,提高旧货行业的服务档次,创建旧货行业品牌。
    三、开展对旧货市场与企业的调查。为模清全省旧货行业的经营情况,制定我省旧货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旧货行业发展。各地要开展一次对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的模底调查(调查项目见附件二),通过调查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情况与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旧货行业的发展意见。调查表各市搜集汇总后,请于4月2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内贸办(联系人:陈士根,电话0571—87058237)。

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

    一、 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旧货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内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旧货行业的发展,可以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和收入水平不同的消费者的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
    (二)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环境保护。旧货是处于使用或闲置状态但仍保持其基本或全部使用价值的物品,旧货经过清理、维修、加工、改制,重新进入消费领域,可以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减少垃圾和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扩大就业。旧货行业进入门槛低,较少的资金就可以开展经营业务。发展旧货行业,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消化农村富裕劳动力,促进社会稳定。
    (四)有利于扩大需求,促进商品更新换代。“旧的不去,新的不来”,旧货流通可以促进新商品源源不断进入市场,促进企业采取新技术,推进产品更新换代。
各地经贸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把促进旧货行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 采取有利措施,促进行业发展
    继续抓好旧货流通体系建设。旧货市场是旧货流通网络的枢纽,应抓好旧货市场的建设与培育。对于已经开办的旧货市场要予以保护和规范,对于新申请开办的旧货市场要提供方便。对于安置下岗职工就业而设立的旧货市场,应予以鼓励和扶持,适当减免各种收费。对于城乡居民自行举办、用于调换和处置个人消费品的“跳蚤市场”,要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市场管理。鼓励开办旧货连锁商店、调剂商行等各种业态的旧货企业。允许经营新货的企业在经销耐用消费品时,开展以旧换新业务。提倡旧货市场开展自营业务。提倡旧货市场、旧货企业与社区联手开展便民利民的上门收购活动。允许正常经营的旧货在全国范围内运输,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罚款。
    不断开拓视野,拓展旧货经营范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旧货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新技术的采用加快了产品的更新换代,为旧货经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货源;产业结构调整使相当数量具有使用价值的机械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企业改组改制以及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提供了大量库存积压或闲置物品。要鼓励旧货经营者积极拓展旧货经营范围,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及各种收藏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鼓励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支持旧货市场和旧货企业开展旧货出口业务。
    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产品积压和设备闲置,一些地区和企业资金短缺。各地经贸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对于有利于旧货流通的交易会,各地经贸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 改进管理办法,规范行业秩序
    改革旧货行业管理办法,取消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旧货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15天内向所有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大力推动旧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在旧货行业中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旧货经营者在经营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找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为加大对违规经营的整治力度,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各地经贸、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旧货经营者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提供旧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违规经营或违法犯罪行为。
    经营者对旧货进行清理、维修和加工时,对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特殊商品要以不更换主要另部件为前题。经营者在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时,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批量销售、出口和长途运输旧货时,以中国旧货协会出具的销售证明作为办理各种手续的有效凭证。
    加大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旧货流通主管部门要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开展旧货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掌握旧货鉴定、价值评估和维护修理技能,逐步形成旧货评估员和评估师制度,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条件。公安机关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旧货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和治安业务培训,增强旧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四、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扶持旧货行业发展的政策,解决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为旧货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积极支持专业性的旧货行业协会的建立与活动。行业协会可以反映行业要求,开展行业自律,配合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要把行业协会建设作为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的重要工作。



 

 
附件: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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