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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06月09日  
 

        浙经贸资源[2003]7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

  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1]162号)的要求,通过各市推荐,经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已顺利完成。为切实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以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作为重点,加强对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须经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三、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强组织协调,要接受公众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回收过程中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书》,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积极引导资产质量好的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企业,在自愿互惠的原则下,参与建设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钢利用一体化拆解中心。

  四、各级属地公安机关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项规章制度,并开展经常性治安检查工作。加大查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及时将报废汽车车主、车型、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当地经贸部门、回收拆解企业,并将汽车报废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同时加大路面巡逻检查力度,注意及时发现、查处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的情况,以确保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登记注册。对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倒卖“五大总成”和拼装报废汽车的行为以及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处、取缔。对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经贸、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

  六、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调查处理,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完善基础设施,“三废”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新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经重新确认的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企业,须按规定办理好回收经营的必要手续。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任务,不得擅自联营、合作,进行延伸经营。提倡热情、主动服务,为车主、单位提供方便。

  九、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和发放程序。“回收证明”由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发放。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负责对所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发放和管理。

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发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办法》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为加强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有效监督,建立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网络系统,凡回收的报废汽车,其车型、牌号、颜色、发动机号及解体后的“五大总成”,必须进入信息系统。企业回收而未进入信息系统的报废汽车,有关部门将作整车出售论处。

十二、为更有效地实施对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折解经营企业的管理,控制源头,凡回收拆解经营企业移地改造或新建的建设项目,其工艺、流程、场地等均要做出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报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建设。

十三、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发生时,按《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ОО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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