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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6月06日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金华市经委: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7年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中,发现有部分拍卖企业未经我委批准,擅自变更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为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已经擅自变更的登记事项,请按照《关于加强拍卖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管理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8315)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请通知拍卖企业尽快整改。

二、对已经提出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但未被批准的拍卖企业,请按照浙经贸内贸〔2008315号的要求,重新整理和提交有关材料。

三、请加强对拍卖企业的管理,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严格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今后如继续有类似情况发生,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浙经贸内贸〔2008315号文件可在“http://www.zjjmw.gov.cn/smlt/nmhy/pmdd”下载。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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