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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6月12日  
 

20085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我国的标准钢管作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裁定我国涉案企业69.2-85.55%不等的倾销幅度、及29.57%-615.92%不等的补贴幅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近期作出产业损害的终裁,如果产业损害裁决是肯定性的,将执行美国商务部作出的上述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

我省金洲集团有限公司是涉案企业之一,在此案中被裁定44.86%的补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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