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结果。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德国、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基于此,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4%-66%,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