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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8年11月06日  
 
浙价服〔2008〕26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是指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气象服务收费由气象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现有气象资料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的,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为各级政府组织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气象材料;为军事活动、紧急救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

三、气象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四、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气象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五、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气象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8910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6282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2.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3.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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