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近日,浙江省制订下发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对培训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收费,培训单位必须提前30天报价格、财政部门审核。
《办法》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有专项经费来源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党的组织、司法机关、工、青、妇等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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