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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  2006年08月07日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天津市蓟县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蓟县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蓟县在努力推进本地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现刊登《蓟县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供各地学习参考。 

蓟县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工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与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和农业部《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农企发〔2002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工经委、法制办、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局组成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企业减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互相配合、齐抓共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经委,负责全县企业减负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负责监督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受理涉及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禁止下列利用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要求提供赞助、资助、捐献;

(二)要求企业开支各种费用,向企业吃、拿、卡、要及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等;

(三)要求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四)要求提供担保;

(五)要求参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保险;

(六)要求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或刊登广告等;

(七)要求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八)要求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及拍摄影像资料;

(九)设立各种名目,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

(十)借企业改制登记之机,任意改变企业类型以收取管理费用等;

(十一)限定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擅自提高商品(服务)的价格,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人力、财力、物力;

(十二)违反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为企业服务为宗旨,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对企业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 再限期整改、 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时,除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坚持从轻处罚的原则。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的联合检查要以书面检查为主。除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和涉法案件的检查外,各种定期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分清各自执法范围,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严禁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科、室、队、所,对一个企业同一违规项目进行多头检查、重复罚款。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企业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罚单位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将罚款缴入财政指定专户。

第七条 执法部门收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未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严格执行三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资格和收费项目以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准,收费人员的收费资格以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员证为准,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各收费部门使用的票据必须是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强化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所交的每一笔费用必须由收费员和企业共同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认真填写。

第八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费和罚款按规定全部上缴。严禁搞创收、定收入指标,严禁将收费、罚款与奖金和福利挂钩。

第九条  实行罚款抄报制度。每月初各执法单位和企业将上一月的罚款情况分项抄报县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一次性罚款10000—20000元的将情况同时抄报县政府主管领导,一次性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将情况同时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部门、人员应及时向县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十一条 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收、执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违反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并查证属实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项目的;

(三)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减负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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