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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6日  来源:人民网 中国人大新闻 07年6月6日

      

   靠什么终结行政乱收费?

       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披露,我国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行为不规范, 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他指出,在一些地方,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

  这个消息,再次引发人们对行政乱收费的思考:中央政府早就明确提出打造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战略目标,违法违规的行政乱收费,到底何时才能终结,靠什么来终结?

  现实:剪不断,理还乱

       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

提起行政乱收费,家住北京昌平的邓先生说,行政收费都是强制性的,一般老百姓只要有钱,都会 “顺着来”,很少去“较那个劲”。去年,邓先生买一套二手房,办过户的行政机关要求他到旁边的公司出一房屋平面图,那个公司只从电脑里调出来打印一份图给他,就收了200多元,而且只开收据,没有发票。

  2007年2月16日,《北京商报》报道,行政机关乱收费被列入了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黑名单,并在教育、医药乱收费后位居第三。

  实际上,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多次组织对收费进行清理整顿,采取了包括上收审批管理权限,分系统公布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分批公布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乱收费等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2005年,国家发改委就一再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治理乱收费”,其中包括清理行政审批收费。有的地方还引进了行政收费听证制度。

  但是历次治理乱收费都没有触及到现行收费管理体制,割断收费与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利益的联系,加之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往往是清理公布取消一批,又承认合法一批;一边公布取消,另一边又以其它名目冒出来。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执行中也走形变样。

  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乱收费,似乎剪不断,理还乱。

  质疑:管理就是收费?

  
法学专家认为,行政乱收费反映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

  法学专家认为,行政收费和税收共同组成行政征收。与税收一样,合理的依法的收费是必要的。从国家财政视角,行政收费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保证政府充分行使职能的重要财源。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行政收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不超过10% 。如德国 1994年各项收费收入占财政收入的 8.1%,美国1995年政府非税收入在预算中的比重为7%。

  但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收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远远超过10%。同时,行政收费在依据、程序、范围、标准等方面普遍存在问题。面对行政乱收费,有老百姓质疑“难道管理就是收费?”还有人大代表质问,“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克稳长期跟踪研究行政乱收费,他从法律角度分析乱收费的成因和危害:首先,乱收费突出,反映了对公民财产权的漠视和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脆弱。其次,乱收费突出,暴露出财政及税费征管制度的混乱。再次,乱收费突出,反映出我国行政征收权的一定程度失控。

  法治:治源头,控程序

  
尽快出台行政收费法,规范公权力行使

  在我国,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行政收费的是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收费是依据更低层次的规章、甚至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征收的。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在披露行政收费的庞大数字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收费法。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说,行政乱收费,侵犯公民权利,加重企业负担,助长机构膨胀,滋生腐败。“治理乱收费,法律虽然不是唯一有效药方,但却是不能不有,且不可或缺的药方。”

  早在2006年1月,制定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近日,记者向有关单位咨询,回答是处于“酝酿之中”。

  姜明安教授建议,依据现代法治精神,制定《行政收费法》应确定几个基本原则:

  其一,无偿原则。民事行为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行政行为应以无偿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行政机关为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般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经济管理机关维持市场秩序。

  行政机关只有为特定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方可收费。比如给予特定相对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的行政许可等。

  其二,公开原则。对于法律允许行政机关收费的项目,其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收费总额、用途、每笔收费的去向,均应公开,接受缴费人和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其三,法治原则。所有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中央财经大学欧阳日辉博士建议,要打改革和立法的“组合拳”来治理行政乱收费,两者都不可偏废。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入手,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痛下决心削减行政审批。从强化预算、监督政府用钱入手,从源头上控制政府乱收费。「全文」

行政收费权缘于立法

●行政收费权唯一的来源只能是公民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给行政机关

    ●只有真正做到了由人民而不是政府来决定哪些项目该收费、哪些项目不该收费,行政收费的乱象才能真正被遏制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如果说明晰的产权是推进市场经济的前提,那么明晰的公权就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物权法》的通过正是在法律上试图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努力,呼之欲出的《行政收费法》则是明晰行政收费权并使之法定化的又一重要步骤。

  行政收费的本质就是公法上的财产转移,是行政机构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职权行为。行政收费既依托于行政公权,又关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收费权固然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必需,但这种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就会伤害到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新华社近日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此外还有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在“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行为不规范”的背后,也呈现出一些不和谐的“乱象”,具体表现在,“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  

     民众对行政收费权失范的抱怨,充分显示了这一权力虽然极为必要,又应极其谨慎与规范。在公法理论上,行政权本身不具有任何优越于私权利的权威。行政收费权唯一的来源只能是公民通过立法的形式授予行政机关,而绝非“天赋公权”。

  令人感慨万端的是,当下正在执行着的行政收费项目,不但缺失一部专门的行政收费法,就连规定了单项行政收费的其他法律也少之又少。设立收费项目的主要途径仍停留在行政审批上。换言之,时至今日行政收费项目中绝大部分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授权。这种行政权的自我扩张基本不受立法权的约束。基于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排斥,这种行政机关的自我授权即便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也不受司法的审查。活在“权力真空”中的行政收费权,的确应通过立法来解决它的合法性危机了。「全文」

全国人大代表赵志全建议:叫停不合理的机场建设费

机场建设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屡遭质疑。国内航班50元,出境航班90元的机场建设费用于法无据,全国人大代表赵志全认为,机场建设费本质上属于乱收费应叫停止。  

  机场建设费的收入划归机场营业所得,即机场在运营中以旅客为营业对象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归机场所有。  

  机场建设的资金来源,或商业银行贷款,或政府拨款,或是企业自身盈利。机场建设费如果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收取并说明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就应遵循自愿的原则,还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是股金,机场年终就应该向大家分红;如果是与公路建设的路桥费类同,就应该像路桥一样特指某一具体路桥,按年限向车辆经营者征收。「全文」

五年来全国共查处教育违规收费近十七亿元

 教育乱收费问题,一直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新华社记者近日从中央纪委获取最新数据,2002年以来,全国共查处教育违规收费16.95亿元,清退资金16亿元。  

  目前,学校办学行为逐步得到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全面实行“三限”政策,绝大多数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当年计划招生数的30%以内。高校招生实施了“阳光工程”,违规招生现象明显减少。  

  另外,全国纠正、废止了一批违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文件规定。  

  仅2003年,全国各地就取消了教育违规收费项目2824项,降低收费标准1316项,涉及金额18.87亿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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