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部门领导
工作规则
处室职能
岗位责任人
人事任免
行政许可
先进制造业
循环经济
产业投资
技术进步
商业改革发展
市场秩序整顿
市场运行调节
外资外经外贸
产业损害调查
内贸行业管理
综合信息
经贸形势分析
经贸指导信息发布
重要经济统计数据
中长期规划
经济运行
政策法规
通知通告
工作动态
行业信息
安全教育
政务公开
机械行业
医药石化行业
轻工纺织行业
建材冶金煤炭行业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产业政策
浙江省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浙经贸(批复)
浙经贸(通知)
浙经贸(办)
首 页
政务公开
工业经济
商贸流通
经贸综合
国防工业
行业管理
政策法规
委发文件
网站地图
首页
->
减轻企业负担
->
国家部委信息
->正文
国务院: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
发布单位:
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
2007年06月06日05: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有关意见提出,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附件:
【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
相关链接
暂无相关链接
搜索关键字:
本网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 浙江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7
浙ICP备05004636号
powered by
NPS
电话:(0571)87056941 传真:(0571)870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