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减轻企业负担->国家部委信息->正文

  发布单位:省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车企业和司机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车收费。

取消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现行涉及出租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均属于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这次清理将取消省(市、区)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等。

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会项目。这次清理将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不得向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

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这次清理还将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要求,此次清理各省(市、区)要在8月1日前结束。
 
附件: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暂无相关链接

 

本网站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 浙江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邮编:310007 浙ICP备05004636号
powered by NPS 电话:(0571)87056941 传真:(0571)87058111